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信息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知情權、財產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guī)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guī)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一、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易中能夠獲得公正、平等的對待,消費者獲得的商品和服務與支付貨幣按照一般的觀念在價值上是平衡的、相當的。
二、依法求償權
指金融消費過程中,除因自愿承擔金融機構已提示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外,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如金融機構有責任的,有向金融機構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
三、信息安全權
指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客戶信息的管理,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四、自主選擇權
指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五、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要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yǎng)和誠實守信意識。
六、受尊重權
指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七、知情權
指金融消費者具有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包括要求公開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一定信息的權利和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真實、及時、準確、完整的獲取各類信息的權利。
八、財產安全權
指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
(供稿/平安產險內蒙古分公司)
責任編輯:郭海